第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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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境界的内在结构:“合乎自然”与“邻于理想” 《词话》中“有造境,有写境”一条,前面已经援引。

    在诗词境界 内部的矛盾统一的两个基本侧面,及其构造方式问题上,此条颇具纲领 意味。

    然王氏所谓“合乎自然”与“邻于理想”,均各有其特定的涵义。

     他是从康德特别是叔本华美学的角哎,来看待“二者”的结合的。

     甲、审美主体的“合乎自然” 境界创造的主观前提 王氏云:“原夫文学之所以有意境者,以其能观也。

    ”(《人间词 乙稿序》)“能观”,能够进入审美静观,乃是艺术家、诗人的根本能 事,创造意境的先决条件。

    “能观”,首先要求诗人本身“合乎自然”, 即摆脱种种利害关系,忘掉自己,到达心灵的高度“自由”,以此“观 物”“观我”,构成审美静观的纯粹主体(自然化)。

    这在王氏,叫做 “自然之眼”、“自然之舌”。

    康德曾分析艺术家天才的四种特性,其 三即为“自然性”:天才艺术家、诗人“作为自然(按,重点号原有) 赋予它(按,艺术作品)以法规”。

    (《判断力批判》第46节,宗译本) 叔本华继之宣称:天才诗人本身“乃自然之自身之一部”。

    (叔本华《意 志和表象的世界》英译本,哈尔登、坎普译,1907年伦敦版,第一卷, 第287页。

    以下引此书,只写“叔书”及卷页号码)叔氏颇欣赏拜仑这 样的诗句: 我不是生活十我自身,而我成为围绕着我的一切中的一 份,对于我高高的山峰乃是一种感情。

    (叔书,,324) 此三行诗王氏亦曾引用。

    “山峰”的“感情”化,正是诗人本身的“山 峰”化的产物。

     这种“作为自然”的天才诗人,其显著的特点就在他的“客观性” 或“客观的精神”。

    王氏将文学看成“客观的知识(按,认识)”与“主 观的感情”二者“交代(交错)之结果”。

    (《文学小言》)在这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