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关灯
    第二讲唐代-3 小_说[txt=_天.堂 三、唐代经济制度 甲、唐代的租庸调制 现在再讲唐代的经济制度,主要的仍先讲田赋。

    唐代的田赋制度称为“租”“庸”“调”。

    租是配给人民以耕种的田地,年老仍缴还政府。

    在其授田时期,令其负担相当的租额。

    这是一种均田制度,承北魏而来。

    均田制所与古代的井田制不同者,井田乃分属于封建贵族,而均田则全属中央政府,即国家。

    均田是郡县制度下的井田,而井田则是封建制度下的均田。

    说到租额,则仅为四十税一,较之汉代三十取一,更为优减。

    “庸”即是役,乃人民对国家之义务劳役。

    唐制每人每年服役二十天,较之汉代每人每年服役三十天又减轻了。

    “调”是一种土产贡输,各地人民须以其各地土产贡献给中央,大体上只是征收丝织物和麻织物。

    在孟子书里即有粟米之征,布帛之征,力役之征三项目,租即是粟米之征,庸是力役之征,调是布帛之征。

    中国既是一个农业国家,人民经济,自然以仰赖土地为主。

    唐代租庸调制,最要用意,在为民制产,务使大家有田地,自可向国家完粮。

    耕种田地的自然是壮丁,便可抽出余暇,为国家义务服役。

    有丁有田,自然有家,农业社会里的家庭工业,最要的是织丝织麻,国家征收他一部分的赢余,也不为病。

    唐代租庸调制,大体比汉代定额更轻,说得上是一种轻徭薄赋的制度。

    而且租庸调项目分明,有田始有租,有身始有庸,有家始有调。

    此制的最高用意,在使有身者同时必有田有家,于是对政府征收此轻微的税额,将会觉得易于负担,不感痛苦。

    这是唐制较胜于汉制之所在。

     乙、唐代账籍制度 然而这一制度,即从北魏均田制算起,时期维持得并不久,而且推行也并不彻底。

    因为北朝乃及初唐,全国各地,都是大门第豪族分布,而他们则依然是拥有大量土地的。

    即使是不彻底的均田制度,也并不能长久持续。

    推行了一时期,便完全破坏了。

    依照历史来讲,租庸调制之所以能推行,全要靠账籍之整顿。

    唐初的人口册是极完密的。

    自小孩出生,到他成丁,以至老死,都登载上。

    当时的户口册就叫籍,全国户口按照经济情况分列九等。

    此项户口册,同样须造三份,一本存县,一本送州,一本呈户部。

    政府的租调,全都以户籍为根据。

    账则是壮丁册子,在今年即预定明年课役的数目,这是庸的根据。

    唐制每岁一造账,三岁一造籍。

    壮丁册子一年重造一次,户籍册子则三年重造一次。

    一次称一比,因其可以用来和上期的簿账相比对。

    唐制,州县经常须保存五比,户部经常保存三比,如是则地方政府对户口壮丁变动,可以查对到十五年,户部可以查核到九年。

    这一工作相当麻烦。

    户口有异动,田亩有还授(丁年十八授田,六十为老还官),这样大的一个国家,普遍经常地调查登记改动校对,丝毫不能有疏忽与模糊。

    这须具有一种精神力量来维持,否则很不容易历久不衰。

    况且唐代很快便走上了太平治安富足强盛的光明时代,那是人不免感到小小漏洞是无关大体的。

    某一家的年老者已逾六十,他的名字没有销去,小孩子长大了,没有添列新丁。

    新授了田的,还是顶补旧人的名字。

    这些偷懒马虎是难免的。

    然而这些便是此后租庸调制失败的最大原因。

    恐怕并不要到达户口太多,田亩太少,田地不够分配,而租庸调制早得崩溃了。

    这是一种人事的松懈。

    至于地方豪强大门第从中舞弊,阻扰此项制度之进展,那更不用说了。

    即就账籍制度言,可见每一项制度之推行与继续,也必待有一种与之相当的道德意志与服务忠诚之贯注。

    否则徒法不能以自行,纵然法良意美,终是徒然。

    而且任何一制度,也必与其他制度发生交互影响。

    故凡一制度之成立,也绝非此制度可以单独成立的。

    再说此项制度,其用意颇近似现代所谓的计划经济。

    这要全国民众,每个家庭,每个壮丁都照顾到,计划到。

    在近代大规模地利用科学统计,交通方便,声息灵活,印刷术容易,尚且感到有困难。

    古代交通既不便,政府组织简单,纸张亦贵,书写不便,这些都是大问题。

    在这种情形下,户口登记逐渐错乱,此制即无法推行。

    迫不得已,才又改成两税制。

    唐代的租庸调制,可说结束了古代井田均田一脉相传的经济传统,而两税制则开浚了此后自由经济之先河。

     丙、唐代的两税制 唐代的两税制,开始在唐德宗健中元年,为当时掌理财务大臣杨炎所策划。

    自此以来,直到今天,中国田赋,大体上,还是沿袭这制度。

    因其一年分夏秋两次收税,故称两税。

    此制与租庸调制之不同,最显著者,据唐时人说法,两税制是“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的。

    这是说你从江苏搬到湖北,也如湖北人一般,不分你是主是客,只要今天住在这地方,就加入这地方的户口册。

    如是则人口流徙,较为自由了。

    又说“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

    这是说你有多少田,政府便向你收多少租。

    如是则义务劳役等种种负担,也获解放了。

    这不能不说是此制之好处。

    然而政府不再授田,民间自由兼并,所以两税制一行,便把中国古代传统的井田、王田、均田、租庸调,这一贯的平均地权、还受田亩的做法打破。

    这样一解放,直到清代,都是容许田亩自由买卖,自由兼并。

    这一制度和古制相较,也有它的毛病。

    据当时一般意见说,租庸调制三个项目分得很清楚,现在归并在一起,虽说手续简单,但日久相沿,把原来化繁就简的来历忘了,遇到政府要用钱,要用劳役,又不免要增加新项目。

    而这些新项目,本来早就有的,只已并在两税中征收了,现在再把此项目加入,岂不等于加倍征收。

    这是税收项目不分明之弊,而更重要的,则在此一制度规定租额的一面。

    中国历史上的田赋制度,直从井田制到租庸调制,全国各地租额,由政府规定,向来是一律平均的。

    如汉制规定三十税一,唐制则相当于四十而税一,这在全国各地,一律平等,无不皆然。

    但两税制便把这一传统,即全国各地田租照同一规定数额征收的那一项精神废弃了。

    在旧制,先规定了田租定额,然后政府照额征收,再把此项收来的田租作为政府每年开支的财政来源,这可说是一种量入为出的制度。

    但两税制之规定田租额,则像是量出为入的。

    因当时杨炎定制,乃依照其定制的前一年,即唐代宗之大历十四年的田租收入为标准而规定以后各地的征收额的。

    如是一来,在政府的征收手续上,是简单省事得多了,可以避免每年调查统计垦田数和户口册等种种的麻烦,但相因而起的弊病却大了。

    因为如此一来,就变成了一种硬性规定,随地摊派,而不再有全国一致的租额和税率了。

     让我举一个具体的实例来讲。

    据当时陆贽的奏议说:臣出使经行,历求利病,窃知渭南县长源乡,本有四百户,今才一百余户。

    阒乡县本有三千户,今才有一千户。

    其他州县,大约相似。

    访寻积弊,始自均摊逃户。

    凡十家之内,大半逃亡,亦须五家摊税。

    似投石井中,非到底不止。

    这因为两税制之创始,本因以前的账籍制度淆乱了,急切无从整理,才把政府实际所得的田租收入,以某一年为准而硬性规定下来,叫各地方政府即照此定额按年收租。

    若某一地以某种情况而户口减少了,垦地荒旷了,但政府则还是把硬性